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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因是什么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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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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