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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前进行相关约定是否有效

一、公司设立前进行相关约定是否有效

公司设立前的约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设立前进行相关约定是民事行为,设立时约定如果是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企业服务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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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设立前进行相关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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